摘要
环保督察作为突破传统科层结构的环境治理制度创新,不仅在实质性环境权的保障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同时亦拓展了程序性环境权利中环境知情权的基本范畴。在环保督察中,环境知情权的客体和义务主体都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呈现出从政府信息向党务信息、从行政机关向党的工作机关扩展的趋势,这是中国共产党切实维护人权理念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生动体现。当前,环保督察中环境知情权的实现面临着规范依据简略、责任保障不明确等问题。对此,应在更新相关主体对环保督察中知情权的认知观念基础上,完善并细化环保督察信息公开规则,合理分配环保督察中的信息公开义务,明确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担责规则,在确保环境知情权实现的同时推动环保督察制度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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