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事安全"包括海上航行安全与防治船源海洋污染。条约管控和单边管控之于海事安全风险治理效能来说均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部分国家海事安全风险单边管控反而招致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随着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重新认识,以及体现区域协同理念的规则与实践的发展,海事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协同成为一项较优选择,并获得法理上的证成。针对海事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协同所存在的弱强制性、各海事区域安排规则不一致、易导致国家单边管控反弹等不足,在进一步创新海事安全风险管控区域协同制度构建时,应强化与国际法原则的相符性、细化区域性海事安排内容和持续推动跨区域协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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