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空和网络的法律属性不是全球公域而是共用物,其要素为"共用、共享、共治"和"自制、善意、包容"。它是构建国家在外空、网络的主权法律关系的法理基础。国家在外空、网络的主权法律关系都包括对人、物、行为和数据信息等客体的管辖权和"自我限制"理念,但因网络的地域性及其缺乏专门系统的国际条约调整,两者在管辖权渊源、内容上有所区别。而在"涉及外空的网络活动"的交叉领域,两者可以相互借鉴或在此基础上创设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