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赣环规字〔2023〕1号2023年4月14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处室、各单位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