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本质是电商经营者运用数据信息分析技术进行“一级价格歧视”,以掠夺全部消费者剩余的行为,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现行法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均有规制,但在法条中存在对“大数据杀熟”行为定性不明、不同法律规范间相互冲突、消费者举证责任难度大以及经营者赔偿力度小等问题,导致该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遏制。针对上述法律条文中有关“大数据杀熟”行为具体规定的不足,应该分别从信息收集、用户画像、区别定价三个阶段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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