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日益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但因其长期游离于立法之外,故法院成为制定、完善其交易规则的重要力量。目前,虽然法院借助大量的司法裁判就部分问题形成了共识,但这些共识背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论证逻辑仍有待进一步的明晰。法院应通过穿透式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厘清股权让与担保关系的内在本质,并重新认识其外部特征。遵循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区分的法律逻辑,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肯定股权让与担保在债权法上的效力。树立商事思维,在商事领域适当弱化"禁止流质",以充分发挥股权让与担保的制度优势,契合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在处理涉及外部第三人的问题上,坚持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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