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废除论

作者:张新宝
来源:法学杂志, 2005, (05): 6-10.
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05.05.002

摘要

典权已经走向没落,典权传统功能已经丧失,典权制度自身存在固有之缺陷。因此,对于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少量典权关系,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清理,制定相应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调整,而不必在物权法中规定典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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