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已经走向没落,典权传统功能已经丧失,典权制度自身存在固有之缺陷。因此,对于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少量典权关系,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予以清理,制定相应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调整,而不必在物权法中规定典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