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投资往来日益密切。考虑到沿线各国文化差异明显、法律水平参差不齐、投资风险难以掌控,建立"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便十分具有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传统的ISDS机制正处于变革的浪潮之中,ICSID、欧盟、USMCA等机制为"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了许多借鉴。"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充分考虑投资争端的特点、投资争端的价值目标以及构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实障碍等因素。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当从:试点先行,完善国内投资法治环境;尊重他国意愿,确保争端解决方式多元化;承担大国责任,推进国际ISDS机制改革等方面做起。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