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抽象化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必须面对的问题。法益抽象化不会使刑法从自由刑法转向威权刑法。引起刑法扩张的不是集体法益,集体法益只是描述刑法扩张的教义学工具。法益抽象化涉及集体法益的还原性问题,抽象危险犯涉及处罚范围的合理性问题,二者并无必然关联。法益抽象化不会使犯罪本质由法益侵害滑向规范违反。语言的抽象性、立法活动的技术性、科学技术的发展性、人类需求的前进性决定了法益抽象化的必然性。法益应当尽可能还原为具体的物质性利益;不能还原为物质性利益的法益,应能够还原为经验性利益,具体包括基于生活经验的经验性利益和基于自然科学的经验性利益。抽象法益需借助明确的构成要件予以框定;且应配置相对轻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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