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了全新安排。但现行的交流和兼职式技术调查官的弊端十分明显,技术调查官的设置方式值得进一步反思,技术调查意见是否公开有待进一步考量,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衔接尚需进一步澄清。从完善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立场出发,应当优化技术调查官任职与设置的方式,各人民法院按照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合理增加技术调查官的数量,按照二级学科类别设立子专家库;同时还应当适度公开技术调查意见,允许当事人质询和辩论;调整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应用规则,在有限适用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同时,明确技术调查意见与专家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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