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抵押担保贷款授信受到广泛应用,但关于不动产抵押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却不尽完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相关问题的操作也不尽统一,对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与实现造成了一定阻碍。笔者认为,将“权利事项登记错误”作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前提,有利于实践中明确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同时,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面对抵押权与租赁权竞合之情形,银行应更审慎对待抵押物租赁情况,同时,建议不动产租赁合同应采取登记对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