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图像识别领域的人工智能在近十年展开了大规模商用,传统的自然人隐私权、信息财产权已无法准确描述其法律属性。本文认为,人类社会的文明从农业文明转型到工商文明,再到今天的数字文明,人类最重要的资源也从土地、资本转向数字。在数字时代,数据刻画了自然人的数字属性,描绘了自然人的数字画像,包括人脸识别信息构成了数字人权的重要内容。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权利救济理论,特别是利益平衡理论。保护的法律对策包括整合分散的法条细化处理规则、强化政府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管、加大权利救济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行业自律改进企业内部《隐私政策》设置等。

  • 单位
    广东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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