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16年11月中共中央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先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到试点经验被固定为法律制度,历时一年有余。监察机关的重要调查手段——留置措施,其已具备高强制力特征,但却并未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之间进行区分适用,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也未有效构建,这将共同导致在留置过程中发生的监察职务侵权行为落入难以约束之境。笔者根据自创的"二阶分法"将留置程序划分为"留置分流阶段"和"正式留置阶段",对不同被调查人区分适用不同留置期间。并基于此构建了人大过程性监督和国家赔偿监督相衔接的双重外部监督机制,以达到外部监督机制运转有效、"法法衔接"顺畅的实务操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