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的设立虽然促进了资本的增长,但也造成股东抽逃出资等严重现象,一些股东为了其非法目的甚至欺诈行为而利用最低注册资本注册公司。债权人无论是由于事发前的信息不对称还是事发后的举证困难,这些都使其成为相对弱势一方。因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得以引进。随着民法总则的到来,其诞生明确了"刺破法人面纱"理论,扩大了适用范围,是进步的标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制度的规定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建议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增加赔偿责任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措施以期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