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北京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京财文[2009]1088号),对市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