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刑法与抽象危险犯具有天然的契合性。抽象危险犯在不法构成中舍弃了结果要素,既排除了因果证明难题,也回避了财产损害要素的解释困境,回应了金融安全前置化保护的政策需要。但该立法模式也因突破了传统法益实害标准,导致天然的刑罚扩张趋势,加剧了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之间的矛盾,使得立法质疑不断。对此,本文以“法益说”为逻辑起点,一方面以经济犯罪为校验场域,从理论到实践再到国家治理层,对抽象危险犯在司法适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挖掘;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对传统犯罪论的改造、实质出罪路径的构建以及各法领域的合理界分,寻求经济刑法的理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