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6年制定、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是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法治保障的核心和依据。但是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在立法理念、目标定位、有关部门职能职责、主要内容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条例》中的有关条文及其具体规定已经不合时宜。结合当下《条例》再次修订和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可以对野生植物保护的立法位阶、立法目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和野生植物保护利用的主要环节进行重新设计,以客观反映和回应改革发展的实际和现实需要,严格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提高我国生物多样性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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