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居未被现行法律所界定的现状以及探望权在理念层面的认知模糊,导致在社会生活中天然存在的分居探望权始终处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针对现阶段立法暂时无法明确区分探望权依据以及细化执行方式等的情况,人民法院应通过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确立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坚持,并采取将侵害探望权的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确立侵害探望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谨慎适用变更抚养关系制度等多样化法律措施,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实现分居期间探望权纠纷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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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建江夏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