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所讲的“法”,实际上是理想意义上的法律,它是从社会成员的权利维度出发的,代表着权利、自由、公平、正义等理念,代表着法律应然性的一面。与之相对应,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主要是从国家的规范维度来讲的,是指国家出台的实在法、成文法,代表着法实然性的一面。“法律可能不合法”“法律之治不一定就是法治”的问题是马克思法哲学的核心内容。值得追求的或者理想层面的法治不能算是法律之治,而是法之治。“法”代表着权利、自由、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法律”则是法的价值理念呈现的载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台的法律(实在法或成文法)不一定能将法所代表的理念完全贯彻,甚至还有可能与法背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不能缺少审视法律本身是否合“法”的环节。

  • 单位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