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京药监发[2020]207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原市食药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已经市药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