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第4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该制度将反对个人食品浪费从以往道德谴责层面提升至法律规制层面,有助于社会公众食品节约理念的形成。但该制度存在制度冲突及权利性质不明的理论问题,同时存在"浪费"难以界定、收费标准不明确以及缺乏可实施性等实践障碍。亟需通过合理解释强化公众接受,在明确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并辅之以普法宣传使之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