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各种犯罪类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疑是比较特殊的一类犯罪,我国刑事立法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明确规定,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纵然如此,我国刑法第294条依旧在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层面有不尽人意之处,主要表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界定不明晰,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规定模糊,这些立法中的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扰。更为堪忧的是,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数形态的规定违背了刑罚中重复评价原则,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立场相背离。如何在立法层面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引发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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