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急志愿组织在实践中产生的乱象和争议,是其权责界限模糊导致的必然后果,有必要在法治层面完成应急志愿组织社会公权力构建,将其活动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应急志愿组织之社会公权力生成的固有权模式、国家授权模式和契约论模式存在局限性,应从国家和社会共同在场的治理结构出发,以社会的自发构建和经国家承认并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的授权模式为基础构建应急志愿组织之社会公权力。通过国家层面制度结构的赋权和社会层面社会信任的构建,实现对应急志愿组织的“复合授权”,使其更加规范有序地参与到应急治理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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