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部分,产生于经济社会基础之上并为经济社会服务。由社会大分工造成的传统中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一家一户的家户制是其突出特征,由此决定了传统中国法律的家户性。这包括维护家长的权力和地位,强化家户成员孝老爱亲的人伦情感,注重家户成员间的相互责任,以户籍制度巩固和维护家户制度,注重发挥家户自我调节功能,国家法律不轻易介入家庭事务等。近代社会以来,传统中国法律的家户性得到根本性改造,现代法律具有个体化的特性。在个体化趋势日益猛烈的当下,有必要重新认识传统中国法律的家户性,并从中发掘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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