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代理性主义的兴起,促使欧洲各国开展民族法典化运动,大陆法系的民商法典是其代表性成果。但现代理性主义的变迁以及后现代解构主义的思潮,使绝对理性主义观念体系受到根本冲击。法律领域也随之体现出各大商法典逐渐瓦解的倾向。法典这一立法技术是绝对理性和建构理性的历史产物,有其时代局限性与部门法局限性。现代商事立法不宜固守传统商法概念,强求形式意义上的法典,而应当在市民社会商业化过程中认识商法概念辩证运动规律,重新界定民商立法关系,回归法律实践理性思维,在三个层次上建立实质独立的商法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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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