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赋予个人信息以民事客体的地位同时,也突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保险较之一般商事交易具有特殊性,应当坚持保险消费者倾斜保护理念和适度保护理念的平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保险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实施细则,在着重强调个人敏感信息分级保护的同时,规范互联网保险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内容和网站"知情—同意"的页面形式。另外应当加强银保监会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行为监管,以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