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权利来自于自然法,同时也是对后者的悖离,这注定了它在理论上的不完备和实践上的无能为力。自然权利的不完备性首先体现在来源上的含混甚至脆弱,它不再诉诸超验的存在,而人的理性又终归靠不住,最终只能诉诸普遍同意或契约。此外,自然权利不再与"存在"和"自然"相关,而仅仅是人这种特殊存在者的特权,其内容也萎缩成"自我保存",丧失了更高的标准。自然权利不再是"正确"或"正义"的产物,而仅仅是"能力"的结果。这种能力的实质是控制和占有,它以"自由"为前提,实际上是在为近代市民国家的建立以及后来的资本主义扩张奠定理论基础。单纯谈自然权利,只能导致它的自我毁灭,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多地要求它与"自然义务"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