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包公杂剧所反映的民间情理观念作为民间法文化意识的表达,显现于杂剧构拟的法官裁决与历史语境中司法审判实态的差异,这是因为杂剧中法官的裁判会受到家族伦秩、民间鬼神信仰、一般性事实及事理判断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同时,"情理"并不先在地作为一种实体的、确定的、规范的裁决依据,它是被杂剧中的司法实践建构的观念范畴,其具体内涵在审断活动中生成,而"情理"蕴含的多重要素也在讼审时被官员角色所灵活调度。进一步,"情理"观念形塑了杂剧中讼事审判的两种独特裁决逻辑——"报应机制"及"重刑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