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例原告古某华、古某仪因不具备贷款条件,借用被告周某的名字购买了案涉房屋。两原告准备将房屋转售时,被告认为房屋为其所有,拒绝配合两原告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物权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在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