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众所周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种共同管理往往体现在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来进行管理。实践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仍有维修、维护的需求,如修理下水管道、维护电路、保养空调、修剪树木等,业主往往会通过小区管理处寻求帮助,在这种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