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税收法律制度在对数字经济企业实施税收征管时存在征管依据缺失、征管技术落后等不足,进而诱发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导致无法对数字经济进行充分有效的征管。各国对数字经济的利益诉求不同,使得在国际层面具备广泛共识的数字税方案难以达成。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对于数字经济的税收征管仍旧依靠传统税收模式进行,并未将数字税作为独立税种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这种税收模式在数字经济持续发展的当下已经无法满足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现实需要。对于当前中国构建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的路径,可以通过升级数字税收监管技术、发挥数字经济平台的监管作用和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等手段进行优化,并积极参与和推进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数字税收法律规则的制订。

  • 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