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行政法以权力的行使为基本形式,单方面地给相对人设置权利义务,依靠强制和制裁方式加以贯彻执行。但从根本上说,命令一控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治标,难以做到固本。要做到标本兼治,必须引导培养公众对环境法作用发挥的主动参与和实施。环境行政合同[1]正是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相对淡化及对市民社会理论修正的表现与发展的结果。它将环境行政管理主体与相对人置于一种契约中,双方针对所协定的环境行为、事项等面对面解决,这有利于改善僵化的传统管理模式,使内生变量发挥作用。文章从行政合同制度的历史起源、存在的现实依据,及其在我国有哪些不足等角度探析环境行政合同,希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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