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A公寓"爆雷"案中业主与租客间选择司法诉讼维权,司法者应在《民法典》体系中进行"找法"工作。如果二元对立适用有关"委托代理"或者"房屋转租"的法律规则,均与《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的理念相抵触,应秉承《民法典》体系理念,另辟蹊径。结合法理学视角下,一项法律原则如果可以在分量上"压倒"相抵触的法律规则背后的形式性原则(法的安定性)及法的实质性原则(某实体价值/目标),法律原则可以排斥法律规则适用。为限制自由裁量权,根据支撑公平原则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固定本案情形下的裁判规则,确保法的合乎目的性与正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