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因食品安全事件的多发,社会的食品安全焦虑心态逐渐显现并持续蔓延。反映到规范层面,这种社会心态则会导致食品安全犯罪的重刑化政策。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焦虑情绪不仅会使立法者高估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会使司法者高估其危险概率,还会导致社会公众对重刑治理的青睐。而欲使食品安全犯罪的重刑化政策回归本源,治理食品安全犯罪时,立法者与司法者应以刑法治理的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预防的适度性原则为立场,克服焦虑情绪对治理态度的偏向性引导。同时,在技术层面,立法者应以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为参照配置法定刑,司法者应以行为的实际危险概率为标准确定认定范围,扭转焦虑情绪对治理手段的偏向性引导。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