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尼族社会是男权社会。无论在家庭还是聚落中,妇女的地位都比较低,她们在聚落公共仪式和家庭生活受到限制,缺乏宗教仪式的保护,无法参与聚落管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妇女无论在农业生产还是家务劳动方面都承担了大量的劳动责任,劳动量远远超出男性。因此,哈尼妇女在家庭事务等方面拥有一定的权利。哈尼妇女低下的地位与劳动付出之间的不平衡,除了与其他农业社会歧视妇女的共性,还与哈尼族的历史和哈尼妇女对家庭强烈的责任感有关。
-
单位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