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体权利能否在环境法中确认,是近几年来环境法学界一直探讨的话题。传统法学囿于人类中心主义的偏见,从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理论否认自然体权利的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从人与自然整体性视角重新解读自然体的主体性地位,为自然体权利的法律化进程提供了理论依据。针对我国自然体权利在法律规范上的缺失,借鉴国外自然体权利保护实践经验,我国应以自然互惠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为基础,以代理制度、公共信托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为实践方式,注重自然体受到损害时的补救,提倡自然法庭,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自然权利观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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