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95年开始实施《国家赔偿法》,取得相当之功效。赔偿委员会作为国家赔偿制度运转的核心机构,在刑事司法赔偿实践中应当扮演居中裁判者与公民权利保护者的双重角色,承担起应有的司法职能,但现实状况却不尽如人意。为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受害人权利,必须明确赔偿委员会的地位,扩大其职能,且在规则上有所创新,才能有效的达成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设计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