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宇宙”相关数字技术的应用可能导致民事主体在数字空间中的名誉、身体、肖像、生命等人格要素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其根源在于,这些技术加剧了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的进一步分离,同时却强化了数字空间损害向现实世界的辐射能力。事实上,数字空间之于人类存在的意义已发生重大改变。元宇宙相关技术促进了人格要素在数字空间的汇集和凝聚,从而证成了法律评价穿透现实与虚拟的必要性。我国保护数字人格要素的可能路径包括财产法、主体法与一般侵权等,但这些路径劣后于适用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人格权路径。由该路径出发,应先行识别数字空间中凝聚的人格要素及其对应的现实主体,再通过解释适用相关条文处理侵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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