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刑法》中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该罪并非是对域外立法的简单移植,也不是提高性同意年龄上限的产物,而是将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性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故该罪的法益并非性自主权,而是包含信任关系与未成年人性心理健康在内的复杂法益。基于此,该罪的成立无需行为人对被害人形成精神控制;对本罪中"性关系"的范围应当做扩大解释;本罪情节恶劣的情形需结合该罪法益与行为类型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