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网络虚拟财物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和按财产犯罪定罪处罚两种主要观点。但是,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计算机犯罪定罪量刑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稀缺性、价值性以及排他性等特点,使得其具有"财物"的特征,因而将其解释为"财物"没有超出这一用语本来的含义,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不属于类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