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发行人欺诈发行时,证监会要求责任人向投资人回购股票的“责令回购”作为一项全新制度,充分体现了新《证券法》在保护投资者方面追求的“简便、快捷”,在突破传统投资人保护方式的同时也超越了典型行政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但这一突破同样造成诸多适法难题。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察立法目标与价值导向,结合行政过程理论,明确其内在规定的合理性,将责令回购制度认定为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使其符合立法取向与社会期待,从而有效解决现存问题,充分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