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阶段因腾地受阻,项目法人迫于工期压力对违反停建令的行为予以补偿而突破投资概算,失去停建令的意义的困境。文章引入可得利益条款,将停建令的发布者、实施者、遵守者视为合同的主体,各自对执行停建令的后果负责,切实维护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法人控制工程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