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协商赔偿的过程中,应当赋予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参与权,以防范被保险人轻率地放弃权益,危及责任保险危险共同体的利益。本文就保险人参与权的法理基础、适用范围,尤其是交强险案件中前后判决的衔接等问题展开论述。长远来看,随着现代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人的义务应当从消极补偿义务派生的参与抗辩权向积极抗辩义务转变。这才符合现代保险法中责任保险人义务的妥善定位,也才能满足被保险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合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