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207例相关案例的梳理、分析发现,行政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法院各自内部对村规民约排除村民资格的认定、效力、可诉性等问题均存在分歧,甚至有明显矛盾;村民、村民委员会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由此文章结合我国国情、法理以及国家政策,探讨、论证了相关概念的界定和问题解决策略,认为村规民约的主体包括村民组织和村民小组,形式包括一般性村规民约和相关决议;"村民资格"标准以户籍为基础,在不同利益范畴可以附加其他标准;村民权益分为固有的基本权益和附义务的其他权益,村规民约排除前者的无效,后者可能有效,在具体案例中应当据此标准,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