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计算机纠纷中,当事人常以CFAA为依据提起诉讼,但法院对于CFAA中“授权访问”却形成两种不同标准,造成这一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以结果为导向解释“授权访问”。“授权访问”中“访问”的本质应为“接触数据”,是否需要获得授权需要考量被接触数据的属性。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同样规定“访问”计算机需获得“授权”,但我国法律规范与司法裁判并未具体解释何为“授权”。我国应当在借鉴美国司法裁判的基础上,确认网络空间访问规范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开放、共享”,授权要求应当是例外规定;同时,拒绝以结果为导向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合法性,应当以被接触数据属性确定是否需要授权,区分数据接触行为和数据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