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6条关于胎儿利益的规定为胎儿设置了在涉及接受赠与与遗产继承等领域的独特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对于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绝对否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态度是一种进步。但与此同时,该条款在适用方面产生了一些问题与争议:法条中的“等”字该如何理解,是否适用所有的财产利益,是否包含人身权利;赠与合同如何订立与实施;胎儿陷入法律纠纷如何解决等。我国当前的监护制度并不能够类推适用在胎儿身上,因此,为了维护我国人口结构稳定平稳发展,应该尽快建立我国的胎儿保佐制度,通过保佐人代替胎儿进行接受赠与等行为,与我国监护制度相互衔接,更加全面、具体地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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