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创作减少了人类作者与创作过程的联系,使独创性的判断受到了影响。选择何种独创性标准以及如何适用于对算法创作物的判断是目前相关问题的关键。为此,应当针对算法创作物确定更加客观的独创性判断,以“创作结果”为主判断其创造性,以“创作过程”为辅判断其独创性来源,其中人类独创性来源可以根据具体算法的不同以人类的贡献程度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