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印尼宪法法院成立的过程可谓紧急仓促,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印尼社会对这一支专业理性力量的迫切需求。在一片荒地中匆匆上任的宪法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却大多保持着一种开拓精神,奉行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通过运用宪法地位和法律技艺的相互张力,破除了立法者对其职能添加的时间范围,实现了法定职能范围的自我修正。同时,宪法法院还通过法定职能和抽象理解,自觉承担起平衡印尼国内政治生态,维护民主法治自由的政治功效,成为促进印尼现代化民主改革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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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