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法律未对债务加入的具体适用规则加以明确规定,且实践生活中债务加入的情形纷繁复杂,司法裁判中涉及债务加入的案件往往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实践中仍存在债务加入与保证较难区分导致债务加入认定困难,以及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对债务人是否可以行使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等问题。本文通过对债务加入制度的演进、与保证的异同点等进行分析,同时综合考虑学术界的多种学说,继而得出较为贴合实际情况的观点,即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合意亦无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当享有追偿权,如此可以达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兼顾各方利益平衡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