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适时提出义务是实现集中审理的重要一环,而适时提出义务的正当性亦离不开集中审理的制度体系。受对策性立法的影响,举证时限与集中审理在制度构建过程中出现了背离:2001年《证据规定》为提升诉讼效率而规定举证时限,未能在集中审理的框架内整体谋划,而当时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与程序保障的不足,又进一步消减了证据失权的正当性;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后的《民诉法解释》,集中审理的改革思路初步形成,争点整理程序得以完善,但证据失权却流于空文。举证时限应在集中审理的制度框架下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证据收集能力与程序保障情况,重构宽严得当的失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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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